bsport体育被告人王某昆与被告人郭某先因一起在监狱服刑而熟识,刑满释放后一直保持联系。2020年5、6月份,王某昆、郭某先共谋通过快递寄递的方式购买毒品。后郭某先通过微信跟微信名为“可遇不可求”的云南男子联系对接购买毒品相关事宜。2020年6月王某昆出资28000元、郭某先出资10000元,共计38000元。由郭某先转账给微信名为“可遇不可求”的云南男子后,郭某先、王某昆提供了“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镇金桥某专卖店”为收货地址用于收取毒品快递。2020年6月12日微信名为“可遇不可求”的云南男子在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内通过快递寄递的方式将王某昆、郭某先购买的毒品邮寄往二人提供的收货地址。2020年6月15日14时许,三都县公安局民警在三都县三合街道金桥某专卖店内查获疑似藏有毒品快递包裹,经开箱查验,查获毒品疑似物16包。经称重,毒品疑似物净重3493。98克,经黔南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均检出成分,含量从30%至79%不等。王某昆于2020年6月15日18时许在三都县三合街道民族中学门口被抓获;郭某先于次日17时许在六盘水市钟山区被抓获。
【裁判结果】本案由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贩卖毒品罪对郭某先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王某昆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件启示】近年来,物流行业迅猛发展并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它在带给民众方便快捷服务的同时,也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利用物流邮寄来实现毒品转移已成为毒品犯罪分子常用的手段之一。但无论毒品犯罪手段多新颖,犯罪行为多隐蔽,人民法院都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让其受到法律的制裁。
【基本案情】2015年1月25日,被告人郭某翠为获取2万元的高额报酬,接受一名叫“小怀”的女子委托,将一装有毒品的行李箱从云南省镇康县南伞镇带至贵州省独山县。按照“小怀”的电话指挥,被告人郭某翠先后乘坐摩托车、面包车、大巴车从云南省镇康县到达贵州省独山县。1月26日被告人郭某翠按“小怀”指令,到独山县阳光医院门接毒品。当晚22时40分左右,在该医院门口郭某翠通过电话向“小怀”核实了前来接货的陆某刚(已判刑)身份,向陆某刚要了1000元钱现金后,将装有毒品的行李箱交给陆某刚拉走。此后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人员在行李箱中查获两袋疑似毒品物。经称量,查获的两袋疑似毒品分别净重703。5克和703。9克。
【裁判结果】本案由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郭某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
【案件启示】本案被告人郭某翠原本是一位卖菜的农村妇女,在卖菜过程中与买菜的贩毒人员“小怀”相识,经不住金钱诱惑,加上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在受他人指使下,为牟取非法利益,铤而走险,无视国家法律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任何企图通过运输毒品来发财致富的邪念歪行,都不可能成功,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换来的将是法律的严厉制裁。
【基本案情】2021年8月16日,都匀市公安局文峰派出所在开展治安整治行动中,询问发现杨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经查明,杨某于2021年8月15日晚21时许,在其居住的都匀市云宫花城家中,容留李某甲、朱某某、李某乙吸食。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杨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件启示】容留他人吸毒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给吸毒者提供了方便,不管自己是否参与吸毒,是否有偿提供,都有可能构成犯罪。容留他人吸毒的社会危害性在于其为吸毒者提供庇护的场所,纵容吸毒行为。此类案件是毒品犯罪的末端环节,极易产生毒品蔓延,危害性不容小觑。本案中杨某不仅自己多次吸毒,还将自己的住所提供给其他吸毒人员吸毒,为毒品泛滥提供了便利条件,害人害己,应予以依法惩处。
【基本案情】2021年1月6日晚,被告人杨某祥提供及吸毒工具,容留曹某某、王某某、罗某某、张某四人在其位于贵州省福泉市凤山镇家中吸食毒品。经鉴定,涉案人员体内均检出甲基成分。
【裁判结果】福泉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9日作出判决,以被告人杨某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件启示】部分公众只知道贩卖毒品是犯罪行为,但随着明星涉毒丑闻的曝光,公众对容留他人吸毒罪也有了一些基本认识,“自己吸毒是违法,叫上他人一起吸就是犯罪”“家、租住的宾馆、车内、宿舍也可以成为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本案被告人纵容他人在家里吸毒的行为,不仅为吸毒者提供隐蔽场所,更是在心理角度给吸毒者一定程度的支持,严重妨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毒品犯罪严重危害社会发展,诱发各种犯罪活动,广大群众应自觉毒品,远离毒品。
【基本案情】2019年8月12日,某男子在云南省镇康县将藏有毒品的两个包裹通过快递寄送到贵州省独山县。8月15日,被告人鲁某为牟取高额报酬,接受安排领取包裹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包裹纸箱内查获疑似毒品物8袋,共计6018。5克。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物分别检出甲基成分和成分。
【裁判结果】独山县人民法院以审理认为,被告人鲁某明知物流邮寄的是毒品,仍为牟取高额报酬从云南省赶至贵州省独山县代为接收,且数量达6000余克,其行为侵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因鲁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且具有坦白情节,故以被告人鲁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缴获的毒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案件启示】近年来,毒品犯罪手段越发隐蔽,通过快递寄递毒品的方式屡见不鲜,本案是典型的利用寄递渠道实施的跨省跨区域寄递毒品案。既反映出快递行业监督缺失、邮政管理部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也突出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人心智未完成成熟,通过高额利益的诱惑,诱骗未成年人以身试法,铤而走险,为他人代收寄递毒品的快递,成为毒品流通的重要环节。行业监管部门应加大对快递行业的监管,助推快递行业综合治理,有利于推动快递企业合规经营,从源头上斩断寄递毒品非法渠道,切实维护寄递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基本案情】2021年1月30日,被告人莫某继与韦某鹏驾驶莫某继的车辆到罗甸,从贩毒人员王某处购买毒品零包后,二人在莫某继的车内使用烫吸的方式吸食;2021年2月3日,被告人莫某继与王某力驾驶某荣继的车辆到罗甸,从王某处购买毒品零包后,二人在莫某继的车上使用烫吸的方式吸食;2021年2月9日,被告人莫某继与王某力驾驶莫某继的车辆到罗甸县县城,从王某处购买毒品零包后,二人在莫某继的车内使用烫吸的方式吸食;2021年2月21日,被告人莫某继帮陈某虎从罗甸购买一个毒品零包,二人在莫某继的车上使用烫吸的方式吸食;2021年2月24日,被告人莫某继、莫某佩驾驶莫某继的车辆到罗甸,从贩毒人员王某处购买毒品零包后,二人在莫某继的车内使用烫吸的方式吸食。
【裁判结果】平塘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5日作出判决:被告人莫某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件启示】本案系被告人多次提供自己驾驶的车辆供他人吸食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对于容留场所的界定,不仅包括传统意义的长期固定的住房或者其他场所,也包括行为人临时租赁的酒店、旅馆、饭店、KTV包厢等,甚至车、船等交通工具。
【基本案情】被告人石某壮得知其朋友石某煌在武汉市从事贩毒生意很赚钱,其也想贩卖毒品赚钱。2021年8月,其联系被告人石某东,让其帮自己介绍平塘县可以贩卖毒品的人员,后石某东便通过电话联系了贩毒前科人员罗某永,罗某永答应帮其贩卖毒品。同年9月12日,石某壮在武汉市向石某煌拿得一瓶含有毒品成分的“京都念慈菴蜜炼川贝枇杷膏”运至平塘县,并联系到罗某永,让罗某永在平塘打开贩卖的市场,获利后二人平分。石某壮将交予罗某永后,罗某永于2021年9月1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检举,并将部分上交公安机关,经称量,该毒品净重共计19。02克。经鉴定,送检的检材中检出混合毒品。将混合毒品按照比例折算成后为0。033g。
【裁判结果】平塘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7日作出判决:被告人石某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石某东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件启示】近年来,犯罪呈上升趋势,与传统毒品犯罪相互交织,甲基等合成毒品犯罪突出,毒品形态各异,往往被伪装成饮料、饼干等,极具隐蔽性和迷惑性。但无论毒品犯罪手段多新颖,犯罪行为多隐蔽,人民法院都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让其受到法律的制裁。
【基本案情】2020年4月28日上午,黔东南州丹寨县籍的吸毒人员蒋某某联系被告人白某芳要购买10克毒品,随后白某芳将蒋某某要购买10克毒品一事告诉被告人蒋某静,白某芳和蒋某静商量后,要求对方先付钱,通过协商后,蒋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白某芳转1000元作为购买毒品的定金,随后白某芳就将1000元毒资转给蒋某静,蒋某静就把4个零包毒品拿给白某芳后,二人一同前往三合街道办事处沙井湾路口和蒋某某交易,交易时白某芳被丹寨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蒋某静趁机逃走,民警当场查获白某芳携带蒋某静给其的4包毒品,经称量4包毒品净重0。66克并抽样送检,经黔东南州公安局司2002法鉴定中心检验:查获的4包毒品疑似物检材中均检出。
2020年4月11日至27日期间,被告人白某芳在三都县三合街道办事处凤凰广场以每个零包200元至30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得5个零包毒品给蒋某某,获赃款共计1400元。
另查明,被告人白某芳于2020 年5 月11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现仍处于缓刑考验期内。
【裁判结果】三都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4日作出判决:一、撤销本院原判决中对被告人白某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白某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三、被告人蒋某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件启示】“毒品一日不绝,禁毒一日不止”。本案二被告人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且被告人白某芳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该案依法从严惩处,在庭审过程中同步进行,并当庭宣判,快审快判,显示出法院对毒品案件犯罪的严打态势,对涉毒犯罪形成强大威慑。
【基本案情】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3日期间,被告人韦某波先后分别在三都县三合街道湘雅医院附近和三都县三合街道羊角坝自己租住的房子里共贩卖得2个零包毒品给吸毒人员韦某某、何某某,每个零包100元,共获赃款200元。2021年11月3日,被告人韦某波被民警抓获时从其身上搜出剩余的毒品净重3。86克并抽样送检,经检验,被告人韦某波身上搜查出的毒品疑似物检材中检出,其中含量为14%。
【裁判结果】三都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4日作出判决,被告人韦某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bsport体育。
【案件启示】被告人韦某波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韦某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是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本案涉及的毒品特征为被告人因贩卖毒品小零包,毒品克数较少,获利较少,同时被告人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但“小零包”涉毒案件的社会危害性比想象的更大,所以在适用缓刑上也严格把控,以到达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