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port体育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2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4.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 》 苏财税[2020] 8号
《国家税务总局 江苏省税务局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苏财税〔2020〕18号
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0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为支持企业纾困和复工复产,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苏财税〔2020〕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2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5〕12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 》 苏财税[2020] 8号
《国家税务总局 江苏省税务局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苏财税〔2020〕18号
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0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为支持企业纾困和复工复产,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bsport体育、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苏财税〔2020〕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4.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1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 》财税〔2008〕2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39号
1.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3.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5.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三)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住房:应纳税额 = (不含税销售额 -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 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非住房:应纳税额 = (不含税销售额 -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 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48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苏政发〔201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4.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5.“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bsport体育、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7.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附加税费一般指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即“一税两费”),大多数情况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再乘以相应税率依法计征。
2.营业税自2012年开始逐步改为征收增值税,目前已不存在,即:三税变两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 》税总函〔2016〕145号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因此,只要您签订了财产租赁合同(租房合同),您就是立合同人,就有义务按照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
不过呢,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24号:
因此,虽然您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但作为租客,您承租住房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免征印花税的。换言之,您有纳税义务,但无需交税,而不交税并不代表没有纳税义务。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6〕136号
第四条纳税人应按本办法据实向房屋座落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等税费。
第五条为了便于征管,对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各项税费按综合征收率或按建筑面积核 定税额进行计征。
(一)对租金收入申报属实,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或收费依据的,以租金收入和本办法规定的综合征收率计算征收。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6]252号
一、按综合征收率计征的税款,按照以下税种及比重拆分入库:营业税30%(即征收率为1.5%),个人所得税10%(即征收率为0.5%),房产税60%(即征收率为3%)。
二、按出租房屋建筑面积核定税额进行计征的税款,按照以下税种及比重拆分入库:营业税30%,个人所得税10%,房产税60%。
1.通过本专题第一部分,我们已经知道个人租房一共涉及6税2费(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除营业税已改征为增值税单独计征外,该政策文件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2.由于各地方政策都以国家政策为前提,配合本专题第一部分列举的各项优惠政策,且不考虑疫情的情况下,在江苏省内个人出租房屋的实际税负如下: